一、單獨賠償程序
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是指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賠償請求、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出決定或者不能達成協議的,受害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程序的特點是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程序。
先行處理程序是指賠償請求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先向有關的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雙方就有關賠償的范圍、方式、金額等事項進行自愿協商或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從而解決賠償爭議的程序。
先行處理程序辦理如下:
1.確認加害行為的職權性和違法性。
2.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
3.賠償義務機關受理。
4.處理賠償請求。
5.制作行政賠償協議書或者行政賠償決定書。
二、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
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是指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要求。其特點為:將確認行政行為違法與要求賠償兩項請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審理;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確認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然后再決定是否賠償。
三、行政賠償請求的時效
行政賠償請求時效是指國家賠償請求人行使請求權的期間。如果請求權人在該法定期間內不請求賠償,即喪失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權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四、行政追償
行政追償又稱行政求償,是指國家在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之后,依法責令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賠償義務機關行使行政追償權必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履行了賠償責任。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