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行政程序法的歷史發展階段
1.行政權的擴大與行政程序法的初步發展。
2.外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新發展。
二、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狀況
從已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來看,我國行政程序法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法不分,但已具有制定專門行政程序法規范的趨勢。
2.行政程序法的內容已包含有“表明身份”、方式順序”和“時限”、“救濟權益”等規則,行政機關內部工作程序的規定較為發達。
然而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總體上尚為落后,法律條文往往忽視對程序要件的規定。許多行政行為缺乏行政程序法的規范,或者行政程序未法定化,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強制處理行為程序等。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程序內容過于概括、簡單,并在很多方面缺乏時限性規定。這些法律側重于賦予行政主體程序上權利,而缺少行政義務和違反程序法的法律后果與責任;這些法律中缺乏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性規定,如聽證程序、參與程序等;許多方面缺乏較為統一的程序法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