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與特點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2.行政立法的特點。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質。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質。
二、行政立法的分類
1.依據立法權力的來源不同,可分為一般授權立法和特別授權立法。
2.依據行使行政立法權的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據行政立法內容、目的的不同,可分為執行性立法、補充性立法和試驗性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主體及其權限
1.行政立法的主體。
行政立法的主體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
我國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1)國務院。
(2)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
(3)國務院直屬機構。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5)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6)作為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
(7)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權限的劃分。
(1)國務院的立法權限。
(2)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立法權限。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權限。
四、行政立法的原則
1.依法立法原則。
2.民主立法原則。
3.科學立法原則。
五、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具體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程序。
根據我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法規、規章備案規定》的規定,結合近年來的立法實踐,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為:
1.立項。
2.起草。
3.審查。
4.決定。
5.簽署與公布。
6.備案。
六、對行政立法的監督
1.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
2.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立法的監督。
3.人民法院對行政立法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