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為的無效
1.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
(1)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3)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5)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結果。
(1)行政相對人可不受該行為拘束,不履行該行為為之確定的任何義務,并且對此種不履行不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相對人可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國家機關,如行為機關、行為機關的上級機關、人民法院宣布該行為無效。
(3)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相應行政行為無效。
(4)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人處所獲取的一切財物(如罰沒款物等)均應返還相對人;所加予相對人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對相對人所造成的一切實際損失,均應賠償。
二、行政行為的撤銷
1.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
(2)行政行為不適當。
2.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效果。
(1)行政行為撤銷通常使行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據社會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對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撤銷也可僅使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效。
(2)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的過錯引起,而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行政行為的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相對人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3)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相對人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行政行為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
三、行政行為的廢止
1.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
(1)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相應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
(2)國際、國內或行政主體所在地區的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礙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甚至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和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結果。
(1)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自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不再收回;行政相對人依原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亦不能要求行政主體予以任何補償。
(2)行政行為的廢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廢除、修改、撤銷或形勢變化而引起的,且此種廢止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較大的損失,行政主體應對其損失予以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