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根據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
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其對象是否是特定的,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
三、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以其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所謂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作了較詳細、具體、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
所謂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一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具體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四、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以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無須相對人的請求而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有相對人的申請才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五、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以其內容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影響為標準,行政行為可以分為授益行政行為和不利行政行為。
授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益或免除義務的行政行為。
不利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或限制、剝奪其權益的行政行為,又稱負擔性行政行為。
六、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以決定行政行為成立時是否須征得相對人同意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
單方行政行為是指依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征得相對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雙方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以實現公務目的與相對人協商達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為。
七、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為。
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要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為。
八、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
人以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來表現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作為行政行為是以積極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獎勵、行政強制行為。
不作為行政行為是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
九、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司法
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立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主體為一方,以不確定的行政相對人為另一方。
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或者對個人、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爭議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案件并作出裁決決定的行為害、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托的行為以行政職權的來源為標準,可以將行政行為分為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托的行為。
自為的行為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
授權的行為是指由法律等規范性文件授權給非行政機關性質的組織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而實施的行政行為。
委托的行為是指由行政機關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組織或公民個人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而實施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