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的概念和范圍
1.西方各國公務員的概念和范圍。
英國的公務員是指中央政府行政部門中經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由國會通過的財政預算直接支付俸給,不與內閣共進退的文職人員。法國的公務員分為兩類:一類是適用公務員法的公務員,另一類是不適用公務員法的公務員。日本的公務員也分為特別職公務員和一般職公務員。
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大致可分為政務類公務員和事務類公務員。政務類公務員服從執政黨的意志,維護執政黨的利益,隨執政黨的更迭而進退。事務類公務員超然于黨派利益而存在,以全體人民的利益為其出發點和行為準則,在政治中立的原則下,形成各國穩定統治的堅實基礎。
2.我國公務員的概念和范圍。
依據《公務員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的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我國公務員的范圍比較廣泛,不僅包括行政系統的公務員,還包括政黨系統、權力機關系統、政治協商會議系統、審判機關系統、檢察機關系統的公務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系統的公務員等。但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講,重點涉及的是行政系統的公務員和特殊情況下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系統的公務員。
二、公務員法律關系
1.公務員法律關系的含義。
公務員法律關系是指一般公民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成為公務員,基于其所擔任的行政職務而與國家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公務員法律關系的內容。
公務員法律關系的內容,主要表現在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系、公務員作為行政主體的代表和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兩方面。
(1)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系。
國家賦予公務員以一定的職權,公務員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實施行政權;國家規定公務員以一定的職責,公務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否則,國家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國家和公務員的這種關系,一般是以國家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關系的形式體現出來的。
他們的關系具體表現為:
①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權限和優先權一概由公務員具體承受。
②公務員在分享行政機關的職權、優先權和分擔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時,行政機關有權對分享和分擔物進行“再分配”。
③公務員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在形式上必須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在實質上必須按行政機關的意志進行。
④國家行政機關享有對公務員的管理權。
(2)公務員作為行政主體的代表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
公務員作為行政主體的代表,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種處罰和強制手段。同時,公務員作為行政主體的代表,有義務履行該行政主體的職責,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接受行政相對人的監督。而行政相對人有服從和協助公務員所實施的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義務。行政相對人亦享有建議、批評、控告、申訴、請求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公務員法律關系的發生。
公務員法律關系發生的途徑包括:
(1)考任。
(2)選任。
(3)委任。
(4)聘任。
(5)調任。
4.公務員法律關系的變更。
公務員法律關系的變更,主要包括晉升、降職、交流、撤職、辭職(限于領導成員)5種情形。
5.公務員法律關系的消滅。
公務員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由于發生某些事實或者行為,致使公務員職務關系不能繼續存在的情形。導致公務員法律關系消滅的原因包括兩種:法定原因和事實原因。
(1)法定原因。
①開除公職。
②辭職。
③辭退。
④退休。
⑤離休。
⑥判處刑罰。
(2)事實原因。包括死亡、喪失國籍。
三、公務員的權利
1.履行職責的工作條件保障權。
2.身份保障權。
3.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
4.參加培訓的權利。
5.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6.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7.申請辭職權。
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公務員的義務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的法律義務:
1.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2.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5.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命令的義務。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義務。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的義務。
8.公正廉潔、公道正派的義務。
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公務員的責任
公務員的責任指的是當公務員不依法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法定義務時,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公務員的責任一般包括接受處分、引咎辭職、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4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