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集體行為
(一)集體行為的概念
集體行為是指在缺乏確定的組織程序和制度規范的條件下,很大程度上自發形成的,由許多個體參加的非制度化的行為。
(二)集體行為的特征
(1)群眾性特征。
(2)自發性特征。
(3)非組織化特征。
(4)非制度化特征。
二、集體行為的傳統解釋
梅爾瑟的價值累加理論
斯梅爾瑟提出,只有在以下六個因素不斷累加的影響下,集體行為才會發生。
(1)結構性助因。這是指社會結構的構成方式必須滿足集體行為形成的一般外部環境條件。
(2)結構性緊張。這是指社會結構中存在著缺陷和矛盾,這些沖突性因素會引起人們的怨恨和不滿。
(3)一般化信念。這是指人們對結構性緊張引發的怨恨情緒必須轉化為一種共同的認識。
(4)促發性因素。這是指某種突發的事件導致了人們受到情緒上的強烈刺激,從而成為導火索,導致了集體行為的發生。
(5)行動動員。這是指當人們開始付諸集體行為時,通常會產生行動中的領袖,并在某種程度上促成一定的共同行為規范來引導集體行為。
(6)社會控制。
三、集體行動的理性選擇理論
(一)奧爾森的搭便車理論
美國學者奧爾森在其《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詳盡地探討了他提出的搭便車理論。
搭便車問題和集體行動的研究密切相關,因為集體行動的目標通常都屬于公共物品。在奧爾森看來,如果每個人都理性地選擇自己的行動,那么集體行動顯然就不會發生了。另外,奧爾森還發現,搭便車困境會隨著群體成員數量的增加而加劇,即出現所謂“三個和尚沒水喝”、“和尚越多越沒水喝”的狀況。
總之,奧爾森的搭便車理論的假設是:個體越理性,群體規模越大,這個群體發生集體行為的可能性就越小。
(二)社會運動的資源動員理論
社會運動主要指有比較明確的變革社會的目標、組織化程度也相對較高的那類集體行為。資源動員理論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代表人物有麥卡錫和扎爾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