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決定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由兩個條件所決定。第一,由生產的客觀標準條件,即由現有的社會正常生產條件所決定,也就是由現時某一生產部門中大多數同類商品的生產所使用的生產資料條件,以及所達到的技術裝備水平所決定。第二,由生產的主觀標準條件,即由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平均的勞動強度所決定。勞動熟練程度是指人們的勞動經驗和技術精湛的程度,勞動強度是指人們在單位勞動時間內勞動消耗的程度。
(2)簡單勞動是指不需要經過專門訓練和培養,一般勞動者都能從事的勞動。復雜勞動是指需要經過專門訓練和培養,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技術專長的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形成商品價值的勞動,是以簡單勞動為尺度的。復雜程度不同的勞動所生產的各種商品,其價值量的確定,是通過把一定量的復雜勞動換算為多倍的簡單勞動來實現的。復雜勞動還原為倍加的簡單勞動,是通過市場交換而自發實現的。
(3)單位商品的價值量,與包含在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成正比,而與生產該商品的勞動生產率成反比。這是商品價值量同勞動生產率之間的基本關系。如果一個部門的平均勞動生產率不變,而該部門中個別企業的勞動生產率發生變化,則生產單位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會發生變化,從而單位商品的價值量也不變。因為決定商品價值量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取決于該部門的平均勞動生產率,而不取決于個別企業的勞動生產率。